关于下达2016年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7-03-29 | 阅读次数:
新林计字〔2016〕11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: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《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农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》(新财农〔2015〕208号)要求,现将2016年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任务、资金下达你地(州)市(详见附表),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各级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、核实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,并以此做为兑现依据。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,还经济林补助5年;补助标准为每亩补贴90元,其中粮食补助70元,现金补助20元。 二、加强资金管理,专账核算,专款专用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、转移、侵占和挪用。 附件:2016年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资金分配表。 2016年1月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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